離婚爭監護權母竟悶死兒女 二審認「手段殘忍」維持30年刑

台中高分院維持吳女一審30年判刑。(資料照)
苗栗縣吳姓婦人去年因離婚、子女監護權問題,竟以枕頭悶死8歲兒子及8個月大女兒,再持刀自殺獲救,一審判刑30年,她不服量刑上訴求減刑,台中高分院認為手段殘忍、家屬創傷無從回復,且損害尚未獲填補,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吳女與劉姓前夫2025年2月間談論離婚及子女監護問題,4月6日晚間,她下班後前往夫家希望帶回2名孩子,雖苦苦哀求,夫家仍只讓她帶走8歲兒子,吳女因此萬念俱灰,萌生帶著孩子一起走的念頭,隔天清晨6時許,吳女趁兒子熟睡,以枕頭悶住口鼻導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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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時許,她又前往保母住處謊稱要帶女兒去打預防針,接回家後同樣以枕頭悶死,直到劉男察覺情況有異通知鎖匠開門,卻發現房門遭嬰兒床堵住,破門後才驚見2名孩子已明顯死亡,吳女則在房內自殺未遂。
吳女落網後坦承犯行,一審考量她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且與劉男成立調解,分別判處19年、18年10月徒刑,合併定應執行30年,吳女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吳女身為母親,卻親手結束2名年幼子女生命,不僅造成3個家庭結構嚴重破裂,家屬還必須承受孩子竟命喪親生母親之手的巨大創傷,情感與生活上傷痛都無從回復,吳女雖與前夫成立調解,卻未實際給付,損害並未獲得填補。
而一審已充分審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量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也沒有情輕法重、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情形,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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