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收賄有罪入獄 蒙冤14年後翻案 王隆昌無罪定讞

北科大前教授王隆昌被控收賄有罪入獄,14年後再審改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台北科技大學前教授王隆昌被控在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收賄一二〇萬元,遭判刑七年八月定讞,高檢署聲請再審,高院今年十月改判無罪;高檢署昨決定不上訴,王在原判決確定十四年後,終獲無罪定讞。
王隆昌二〇〇三年遞補擔任工程案十七名評選委員之一,僅參與一次評選會議,隔年由力拓營造得標。特偵組查出,力拓取得評委名單,再向王等七名評委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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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被控收賄,主要依據力拓董事長特助黃維安轉為污點證人的證詞。黃稱多次與王見面,交付七十萬元前金及五十萬元後謝;王始終否認,強調不認識黃,仍於二〇一二年遭判刑七年八月確定。
本案關鍵在黃維安證詞能否採信。特偵組未扣得帳冊,也無監聽譯文、見面或聯絡紀錄佐證;黃對見面次數、賄款交付時間及地點的說法,前後矛盾。高院再審認為,黃的指證欠缺補強證據,改判無罪。
王隆昌翻案屢遇挫折。監察院早年調查即提出疑點,黃所述見面時間與王的授課紀錄不符、賄款缺乏金流佐證等。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曾提起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後經義務律師團促請高檢署審查,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有再審必要,二〇二四年由檢察官聲請再審。
高院去年六月仍駁回聲請,經抗告、最高法院發回,今年五月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與律師團提出課表、學生訪談等資料,指出黃所稱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晚間與王見面時,王在北科大授課,且無請假紀錄,動搖原有罪認定。
義務律師團表示,肯定高檢署本於公益守護人精神聲請再審、決定不上訴,讓遲來的正義得以實現,將於無罪確定後協助王爭取刑事補償。
王隆昌二〇一三年九月入監、二〇一七年三月假釋,出獄後疲於尋求平反,妻子卻在無罪判決前病逝。他獲判無罪當天表示,妻子生前一直掛念官司,他將到墳前告訴她:「妳可以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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