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時事

幫癌夫還房貸卻遭前妻子女提告 法官判房產各持分1/4




前妻所生子女提告要求變賣房地分產,妻子則主張代付房貸、醫療等費用,反請求分攤101萬餘元。(示意圖)

前妻所生子女提告要求變賣房地分產,妻子則主張代付房貸、醫療等費用,反請求分攤101萬餘元。(示意圖)

台北一名男子病逝,前妻所生子女提告要求變賣房地分產,妻子則主張代付房貸、醫療等費用,反請求分攤101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部分款項無法證明由妻子代墊,修繕則屬家庭生活支出,判前妻子女給付7萬3435元,房地由4名繼承人各持分4分之1。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於2024年7月過世,留下台北市房地、銀行存款及公司出資額,由妻子、前妻所生子女及另外2名子女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均為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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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子女主張,不願繼續與其他繼承人共有房地,要求變賣後分配價金,並指妻子在男子死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提領77萬1556元,應返還遺產。

妻子則稱,丈夫罹癌多年,她不僅照料生活,還代付醫療、看護、喪葬等費用,並於2015年至2018年間替丈夫償還268萬餘元房貸,另支出73萬餘元修繕費,應由繼承人分攤。她與另外2名子女也表示,已在屋內居住30多年,名下沒有其他房產,若出售將失去住所。

法院審酌,家中公司事務、經濟及金錢支出主要由妻子處理,匯款至房貸帳戶,仍不足證明資金全屬她個人所有;貸款清償後,夫妻又共同生活6年,未討論款項性質,難認丈夫負有返還義務。

房屋修繕部分,法院認為屬家人共同維持家庭生活的支出,另名子女也曾出資,不能僅憑妻子付款,就認定是替丈夫墊款。至於她提出的多年醫療收據,也不足證明均由她支付,法院僅認列部分醫療設備、居家安寧及看護等費用,共20萬4667元。

法院另認定,喪葬費、手尾錢、祭品及遺產稅合計86萬9219元,可由遺產支出,扣除妻子已提領款項後,尚有9萬7663元。費用再扣抵剩餘銀行存款,依4人應繼分計算,判前妻子女給付妻子7萬3435元及利息。

房地部分,法院考量現有居住情形及其他繼承人利益,未採變價分割,而判由4人各持分4分之1;公司出資額也依相同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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