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灰彈車外被要求毒品快篩 拒測挨罰36萬…這原因判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警方執法程序違失,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資料照)
開車載友人,因車內有人將菸灰彈出車外遭攔查,還因拒絕毒品快篩挨罰36萬元、吊銷駕照5年,台中市詹姓男子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警方攔查前,無法證明車輛有危害交通安全情形,執法程序違法,後續快篩要求也失去合法依據,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男今年3月17日下午5時許開車載友人外出,途中車內有人將菸灰彈出車外被台中市員警發現攔查,員警靠近車輛後稱聞到車內有濃厚K他命氣味懷疑涉及毒駕,要求詹男接受毒品唾液快篩,詹男當場否認吸食毒品,解釋車內友人使用的是加熱菸,自己並沒有抽菸,也拒絕接受快篩檢測,警方因此依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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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詹男5年內第二次拒絕接受毒品唾液快篩,依相關規定裁處36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詹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執法影像發現,員警攔查前,僅看到車內有人將菸灰彈出車外,並未發現車輛有行駛不穩或其他交通違規情形,也沒有具體指出該車有何危害交通安全行為,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方必須有合理判斷,認定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有易生危害之虞,才能依法攔停檢查。
但從影像無法證明詹男駕駛的車輛符合相關要件,單憑車內有人彈菸灰及員警事後聲稱聞到K他命味道,不足以證明攔查合法,後續要求詹男接受毒品快篩,也欠缺合法的公權力依據,因此判處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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