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傳沈伯洋深偽片也觸法!律師示警:最重關7年、判6月也不能易科罰金

鄭姓男子涉嫌製作深度偽造的影音檔,在社群媒體Threads散布。(檢方提供)
桃園市鄭姓男子涉嫌散布深度偽造影音,以高度仿真的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沈伯洋聲音,製作自承「利用美國軍購案收受回扣」的不實內容散布;桃園地檢署30日逮捕鄭男,訊後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並境管。律師黃帝穎表示,深偽介選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轉傳、散布都是觸法,即便無前科、認罪輕判,依法仍不能易科罰金,不是花錢就可以了事。
桃園地院指出,鄭男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訊問時坦承犯行,足認犯罪嫌疑重大;鄭男供稱,本案深偽檔案是從臉書隨機下載,目前沒有證據足認他與製作深偽檔案者有犯意聯絡,因此難認有勾串共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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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考量鄭男所涉罪名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且鄭男過去有多次出國紀錄並持有他國護照,認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以1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已足以替代羈押,因此駁回檢方羈押聲請。
檢方調查,鄭男涉嫌利用深度偽造技術,以極度仿真的候選人聲音製作不實影音短片,內容涉及「利用美國軍購案收受回扣」等不實訊息,並在影片中標註虛偽來源文字,使相關影音在Threads散布。桃檢依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深度偽造聲音方式散布不實之事罪嫌偵辦。
對此,律師黃帝穎指出,不僅製作深偽影音可能觸法,即使只是轉傳、散布,同樣可能面臨刑責;《選罷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等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是以散布、播送或其他方式供人觀覽候選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或電磁紀錄犯案,刑度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帝穎進一步表示,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的適用門檻之一,是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深偽介選罪最重可處7年,因此即使轉傳者沒有前科、犯後認罪,最終獲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仍無法易科罰金,「不是花錢就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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