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千字文稱起訴未提共諜?檢早「明示」張俊傑對中關係、逃亡風險高

高金素梅前助理張俊傑(前),之前移審北院開羈押庭。(資料照)
立委高金素梅重要幕僚(大帳房)張俊傑棄保潛逃,台北地方法院今罕見回以「千字文」說明,當初起訴事實未涉及共諜,交保依當時卷證判斷。但據了解,檢方早已提出張的海外資力、長女長居中國及對中關係密切等逃亡警訊;北院如何評估這些事證,以及重大案件由1名法官決定交保、影響後續救濟的制度問題,再受檢視。
北院今澄清,張俊傑移審時,承審法官依當時卷證及具體情形,命其以1000萬元交保,並附加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定期報到及電子手鐶監控;檢方隨後提起準抗告,也經北院另一合議庭駁回。張俊傑事後破壞設備逃亡,應與原處分的審酌基礎分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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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方對張俊傑的逃亡風險並非事後才提出。張俊傑移審時,檢察官即示警他遭求刑16年以上,具有海外資力,長女長居中國且尚未到案,過去更曾透過親友自香港匯回逾億元,並提出張俊傑與中國方面關係密切等情節,極力主張俊傑仍有羈押必要;況且檢方已將偵查卷證完整整理後移送法院,某種程度上近乎「明示」張俊傑另涉國安法。
對照北院說明,爭點在於,起訴罪名未涉及共諜,是否已足以回應檢方當時提出的逃亡疑慮。境外資產、親屬及人脈,均涉及被告有無離境能力與接應條件;法官對這些具體警訊的辨識,以及保證金、境管與科技監控能否有效防逃,才是交保判斷須面對的問題。
張俊傑案也牽涉合議庭制度。本報先前報導,同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交保由3名法官共同評議,張俊傑則由受命法官林承歆1人決定。依現行制度,受命法官可單獨作成處分,程序並無違法,但何種案件應交由合議庭共同判斷,欠缺明確標準。
決定方式也影響救濟,張俊傑案由受命法官作成交保處分,北檢不服,只能向北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經另組合議庭駁回後,無法再向高院抗告;若原先由合議庭作成裁定,則原則上可向上級法院抗告。
釋字第639號雖肯認此制度合憲,林子儀大法官當年即提出不同意見,質疑法院內部分工,何以影響當事人的審級救濟。張俊傑案從交保到救濟並非未經審查,卻也凸顯:面對已有具體境外逃亡警訊的案件,是否應建立共同評議標準,並讓爭議有機會交由上級法院檢驗,仍有討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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