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時事

淡水4月大男嬰遭虐死!父判10年母獲緩刑 法官理由出爐




虐童情境照。(示意圖)

虐童情境照。(示意圖)

新北市淡水區王姓男子長期虐待4個月大兒子,造成男嬰全身多處傷勢、嚴重營養不良,甚至重擊頭部致顱內出血死亡,盧姓妻子知情卻未及時送醫。士林地院判王男10年、盧女2年徒刑,高院二審維持王男刑度,盧女則獲緩刑4年。如今判決理由出爐,高院考量盧女已認罪,且尚有2名未成年女兒需照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改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與盧女涉及家暴傷害致死案件,年僅4個月大的兒子生前遭受傷害,身上不僅遍布新舊傷勢,還有嚴重營養不良情形,甚至出現L型顱骨骨折,最終不幸死亡。士林地院一審認定王男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10年徒刑;盧女則因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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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不服判決,否認傷害致死犯行,主張男嬰傷勢可能與先天性疾病、發育不良或骨質疏鬆有關,也可能是自行撞擊嬰兒床角落,或與當時年僅1歲3個月的姊姊同睡時,遭姊姊翻滾、踢踹或壓到所致。

但高院依據醫師證述及傷勢研判報告指出,男嬰全身上下遍布新舊傷勢,且嚴重營養不良,難以認定是先天疾病或發育問題造成。況且男嬰案發時僅4個月大,尚無法自行翻身、坐起或爬行,不可能自行撞擊嬰兒床角落,造成L型顱骨骨折。

高院認為,即使男嬰曾與1歲3個月大的姊姊同睡,也難以想像姊姊翻滾、亂踢或壓在男嬰身上的力道,足以造成如此嚴重的顱骨骨折,因此不採信王男辯詞,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10年徒刑。

至於盧女,二審審理時已坦承過失致死犯行,請求從輕量刑;高院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但考量盧女犯後態度轉變,且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可作為是否給予緩刑的依據。

高院指出,盧女另育有2名未成年女兒,仍高度需要父母陪伴與情感支持,王男因本案遭判10年徒刑,須入監服刑,若盧女也入監,將使2名女兒失去雙親陪伴,影響親子關係及成長。

高院合議庭依《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考量2名女兒的年齡、親子互動及母親入監可能造成的影響,認為盧女經歷偵審程序應已獲得教訓,無再犯之虞,維持2年徒刑,但給予緩刑4年,並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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