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亭地政所漏註記「土地已徵收」害4人買地遭塗銷 高院判國賠1137萬

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籍資料電腦化疏失,害民眾權益受損,高等法院判古亭地政所應賠償4人共1137萬2820元及利息。(資料照)
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990年間將地籍資料電腦化時,漏未登載一筆早已被政府徵收的土地,導致土地持續流入市場交易,陳姓等4名民眾2005年間買下土地後,竟遭台北市政府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憤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台北地院判古亭地政事務所共應賠償212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改判古亭地政所應賠償4人共1137萬2820元及利息。
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一筆246平方公尺土地,早在1974年間就已由台北市政府公告徵收,原土地所有人也已領取補償費,當時手抄土地登記簿亦有徵收註記,但古亭地政所於1990年將地籍資料電腦化建檔時,卻漏未登載徵收紀錄,導致該筆土地仍可持續買賣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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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等4名民眾於2005年12月間,信賴土地登記資料而買下該筆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台北市政府事後卻發現土地早已完成徵收,另案提告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最終獲判勝訴確定,並於2023年3月完成塗銷,導致4人失去土地所有權,因此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賠償4名地主各322萬餘元至835萬餘元不等,共2125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認為,古亭地政所漏登徵收註記,使原地主得以出售早已被徵收的土地,並經多次轉手後由4人買受,最終遭政府塗銷所有權。地政所疏失與原地主出售土地,均是造成損害的共同原因,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地政所主張國賠請求權已超過時效,高院指出,4人直到2022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駁回另案上訴時,才確定發生裁判費損失;土地市價損失則在2023年3月所有權遭塗銷時發生,4人於2024年12月提告,並未超過法定時效。
至於賠償金額,高院依台北市政府2023年間公共設施保留地採購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30%計算,認定4人土地市價損失合計2125萬4398元,另案裁判費損失149萬1240元。
高院認定,原地主同樣應負連帶賠償責任,4人未在知悉損害後2年內向原地主求償,因此應扣除原地主應分擔的半數金額;扣除後,古亭地政所應賠償土地市價損失1062萬7199元,以及另案裁判費損失74萬5621元,合計1137萬282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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